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20)内0423民督3号
申请人:朱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满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朱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某称,2018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满某从我处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8年4月1日偿还。经多次催要,此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满某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满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朱某借款本金6000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满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