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3311号
申请人:高家勋,男,汉族。
被执行人:唐雪涛,男,汉族。关于申请人高家勋申请被执行人唐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51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但未得到实际控制,无法处置。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5、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18)豫01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尚有20514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高家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