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22民初63号之一

孙文、任梦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文;任梦豪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2民初6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沙沙,女,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家,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系原告张沙沙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孙文,男,199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

申请人:任梦豪,男,199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猛,系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沙沙与被申请人孙文、任梦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了(2019)豫0222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任梦豪所有的孙文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张沙沙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梦豪所有的孙文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凤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