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526民初4958号
原告:扎鲁特旗鑫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北高炉丰和农机市场院内。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立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滨,男,汉族,1988年08月15日出生,鑫旺农机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白音查干林场**,身份号码×××。
被告:满泉,男,1981年05月0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号码×××。
被告:金平,女,年龄不祥,蒙古族,农民,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div>
被告:齐福全,男,1988年0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号码×××。
原告扎鲁特旗鑫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满泉、金平、齐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鲁特旗鑫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满泉、金平、齐福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扎鲁特旗鑫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购机欠款本金39422元及利息134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87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从2018年11月15日直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2%)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日,三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鲁工”946铲车一台,当时未能一次性付款,向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欠据)。在借据中约定,为督促被告早日还款经被告同意打的双倍借据,实际欠款60000元,欠款月利率2%,利息自2016年4月2日开始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三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偿还本息10000元(本金9520元、利息480元),于2017年1月1日偿还本息15000元(本金6352元、利息8648元),于2017年1月11日偿还本息5000元(本金4706元、利息294元),于2017年12月26日偿还利息2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偿还利息2000元,经计算尚欠本金39422元及利息13450元,本息合计52872元。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5日计算。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一直推托不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满泉、金平、齐福全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2016年4月2日的借据一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三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鲁工”946铲车一台,价款为70000元,当时付款10000元,剩余60000元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枚120000元的借据(欠据)。该借据为双倍借据,实际欠款60000元,欠款月利率2%,利息自2016年4月2日开始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三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偿还本息10000元(本金9520元、利息480元),于2017年1月1日偿还本息15000元(本金6352元、利息8648元),于2017年1月11日偿还本息5000元(本金4706元、利息294元),于2017年12月26日偿还利息2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偿还利息2000元,经计算三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9422元及利息13450元(结算至2018年11月15日为止),本息合计52872元。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一直推托不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因买卖一台“鲁工”946铲车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三被告因尾欠购车款而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履行给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行使诉讼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满泉、金平、齐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扎鲁特旗鑫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一台“鲁工”946铲车欠款39422元及利息13450元(结算至2018年11月15日为止),本息合计52872元,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欠款本金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满泉、金平、齐福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小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