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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4民初4943号

曲祥君与高复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祥君;高复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4民初4943号

原告:曲祥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高复针,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曲祥君与被告高复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曲祥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曲祥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曲祥君负担。

审 判 长  刘 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张乐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