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4民初4943号
原告:曲祥君,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高复针,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曲祥君与被告高复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曲祥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曲祥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曲祥君负担。
审 判 长 刘 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张乐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