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8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薛文荣,男,汉族,住山西省吉县新花园**楼。
被执行人:杨端峰,男,汉族,山西省襄汾县西贾乡上毛村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端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端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端峰在华夏银行XXXXXXXXXX55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47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强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