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10639号
原告:李中,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陈继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李中与被告陈继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中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中负担。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