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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民初10639号

李中与陈继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中;陈继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10639号

原告:李中,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陈继新,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李中与被告陈继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中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中负担。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