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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申18号

李喜英、唐国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喜英;唐国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喜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松,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国岭,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喜英因与被申请人唐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8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喜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向申请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属于程序错误,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应当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唐国岭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人已经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喜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主要事实,原审程序合法,申请人李喜英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喜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亚恒

审判员  康译方

审判员  焦会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