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申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喜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松,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国岭,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李喜英因与被申请人唐国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8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喜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向申请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属于程序错误,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应当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唐国岭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人已经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喜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主要事实,原审程序合法,申请人李喜英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喜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亚恒
审判员 康译方
审判员 焦会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