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
法定代表人:宋金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丰,男,大同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付艳龙,住大庆市大同区。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同交罚(2018)0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庆同交罚(2018)0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未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时间,依法不能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此案。
审判长 冯国忠
审判员 马敬军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