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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6行审5号

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付艳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付艳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

法定代表人:宋金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丰,男,大同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付艳龙,住大庆市大同区。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同交罚(2018)0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庆同交罚(2018)01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的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未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时间,依法不能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此案。

审判长  冯国忠

审判员  马敬军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