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3民初76号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泉,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宋万昌,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田荣华,女,汉族,生于1951年6月1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杨洁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7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李邦庶,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万昌、田荣华、李邦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森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