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607号
原告:杨柳根,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高秀琴,女,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根,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高秀琴的丈夫。
被告:金永杰,男,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本院在原告杨柳根、高秀琴与被告金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根、高秀琴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柳根、高秀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柳根、高秀琴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颖
书 记 员 何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