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特52号
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
法定代表人:周林春,财务资金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男,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朱美静,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昊,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朱美静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家园网络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429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家园网络公司已经暂停所有业务,处于歇业状态,没有任何资产,全线崩盘,无力按时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未考虑家园网络公司的实际情况,家园网络公司并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朱美静称,同意仲裁裁决,请驳回家园网络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查明:朱美静于2018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家园网络公司支付2018年9月份工资211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0元;2017年绩效10243.2元;2018年绩效4830元。家园网络公司在仲裁中认可朱美静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意按照朱美静申请的数额支付。2018年11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4293号裁决:
一、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美静2018年9月份工资2115元;
二、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美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0元;
三、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美静2017年绩效工资10243.2元;
四、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朱美静2018年绩效工资4830元。
本院认为,家园网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故家园网络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窦江涛
审判员 王晓云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卜晓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金铭
书记员陈丹妮
书记员王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