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黄玉清,女,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华,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欣,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关于黄玉清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玉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欣应归还申请人黄玉清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