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7行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涿鹿县泰富砂石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黑山寺乡狼洼村。 经营者:褚士昌,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上诉人涿鹿县泰富砂石厂因其他案由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8)冀0731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涿鹿县泰富砂石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8)冀0731行初25号行政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2日,上诉人取得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涿鹿县西灵山河(车厂村-涿鹿、怀来县界)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正式批复“冀水政【2015】18号”后,2015年4月27日,注册了涿鹿县泰富砂石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当年建成临时工房及生产设施。2018年5月以来,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多次骚扰上诉人,发出各种各样的通知书、处罚文书,甚至发出停电通知,千方百计逼迫上诉人停产。但是,在涿鹿县境内,还有很多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厂家继续生产。为了解涿鹿县国土局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上诉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申请,要求公开:涿鹿县境内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企业、个人统计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严重违法。上诉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受理案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严重违法,现依法提起上诉,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涿鹿县泰富砂石厂于2018年7月30日向涿鹿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书后至今未予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8)冀0731行初2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涿鹿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