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赵正江,男性,1973年9月生,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谢代坤,男性,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江与被执行人谢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2执1876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