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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006号

冯文婧、陈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文婧;陈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3006号 申请执行人冯文婧,女,汉族,1992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陈鞶,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乎区。 申请执行人冯文婧与被执行人陈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8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4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87000元,执行费120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2018)粤0304民初85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嘉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