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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3执3438号

尹鸿瑜与尹德鹭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尹鸿瑜;尹德鹭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283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尹鸿瑜,男,201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学龄前儿童,现住庄河市。

法定代理人:张建,(系申请人母亲),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尹德鹭,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尹鸿瑜与被执行人尹德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辽028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鸿瑜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抚养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尹德鹭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鸿瑜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学新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