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简易独任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小松,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 辩护人艾海青,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进,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 辩护人李琼丽,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8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8】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陈小松以私人名义从麦某处承接了西乡街道XX新村XX号楼装修项目,并聘请被告人王进负责楼房的装修改造工作及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口头约定每天工资400元。后被告人王进聘请李某在该工地进行作业,每天工资240元。被告人陈小松、王进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让被害人李某进场作业。2018年8月21日15时10分许,被害人李某在施工现场拆除模板时,从该栋八楼天井坠落至一楼死亡。王进随机拨打120急救电话。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陈小松和麦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小松、王进的行为予以谅解。同年8月31日二被告人到西乡派出所投案。 经安监部门调查,事发洞口周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坠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害人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使用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洞口边冒险用脚踹洞口边的水泥模板。同时,被告人陈小松个体施工队不具备施工资质,使用虚假资料,非法承接装修项目,未制定洞口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告人王进作为现场管理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参与现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未制定洞口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在洞口周边采取安全防坠措施。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均具有认罪认罚从宽、自首情节。案发后房东及施工方负责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小松、王进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 决 一、被告人陈小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