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002执193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刘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刘美云;苏彦锋;夏海红;许昌市长顺江海商贸有限公司;夏得六;陈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轩。

被执行人:刘美云,女性,1974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苏彦锋,男性,1975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夏海红,男性,1974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长顺江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翠柳路南段德盛花园。

法定代表人:夏海红。

被执行人:夏得六,男性,1979年04月20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陈艳杰,女性,1978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刘美云、苏彦锋、夏海红、许昌市长顺江海商贸有限公司、夏得六、陈艳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326667元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