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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执恢4号

买朱立光、何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立光、何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恢4号 朱立光、何新: 申请执行人朱立光与被执行人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1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立光与被执行人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