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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民终7456号

沈阳市工矿配件厂与程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沈阳市工矿配件厂;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终7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工矿配件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

法定代表人:姜永红,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军,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丹丹,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杰,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上诉人沈阳市工矿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程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8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沈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关于直属福利企业职工退休为企业垫付保险费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目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全市开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市民政局9家直属福利企业全部纳入处置范围,并列入2019年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计划,将会有效解决直属福利企业职工为企业垫付保险费等历史遗留问题。故重审时查清该材料的真实性,重新确认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18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市工矿配件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石瑷丹

审判员  马晨光

审判员  李晓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艳玲

书记员席红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