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132号
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朝阳路北侧明珠苑**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萍,公司副经理。
被告:邓兴林,男,汉族,年龄64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兴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岳志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