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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执12号

施玲、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施玲;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施玲,女。

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8]29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6155.72元,或等同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昌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