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施玲,女。
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立。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8]29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6155.72元,或等同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昌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