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90号之四 被执行人尹传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执90号之四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尹传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传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尹传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伟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