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1民初39号
原告:江口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佛光路。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祥,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艾学稳,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江口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学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江口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口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口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口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兴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石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