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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82执2477号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立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82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立佳,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任丘市人民法院与李立佳责令退赔一案中,申请人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立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立佳的银行存款、房产所用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立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冀0982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