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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财保2号

王克怀、贵州华田建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克怀;贵州华田建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财保2号

申请人:王克怀,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

申请人:贵州华田建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2D4EXU。住所: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红都丽景侧门。

法定代表人:周顺永。

被

申请人:遵义鑫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031677XH。住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何霞。申请人王克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田建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习酒园北区8栋24楼4号住房”。申请人王克怀以其所有的位于习水县习酒镇习酒公司家属房的遵房权证习2012字第**房屋及王慧婷所有的位于习水县杉王中路习酒园南区18号楼1单元6-1的黔(2018)习水县不动产权第001434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华田建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习酒园北区8栋24楼4号房屋,期限3年。

二、查封申请人王克怀所有的位于习水县习酒镇习酒公司家属房的遵房房权证习2012字第**屋,期限3年。

三、查封王慧婷所有的位于习水县杉王中路习酒园南区18号楼1单元6-1的黔(2018)习水县不动产权第0014342号房屋,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3992.00元,由申请人王克怀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朝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