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蒋平,男,生于1971年1月24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
被执行人:高用虎,男,生于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所地绵竹市。本院在执行蒋平与高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用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用虎银行存款人民币5978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学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