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706执58号

铜陵县金榔天天乐酒家、陈五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县金榔天天乐酒家;陈五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金榔天天乐酒家,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 经营者:汪凌霞。

被执行人:陈五华,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县金榔天天乐酒家与陈五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五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