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金榔天天乐酒家,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 经营者:汪凌霞。
被执行人:陈五华,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铜陵县金榔天天乐酒家与陈五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五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