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特14号
申请人:徐月仙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人:徐圣德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月仙与徐圣德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徐月仙与徐圣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10日经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徐圣德于2019年1月18日前返还徐月仙20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月仙与徐圣德于2019年1月10日经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