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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7民特14号

徐月仙、徐圣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徐月仙;徐圣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特14号

申请人:徐月仙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人:徐圣德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月仙与徐圣德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徐月仙与徐圣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10日经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徐圣德于2019年1月18日前返还徐月仙20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徐月仙与徐圣德于2019年1月10日经淳安县威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