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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23执2360号

刘某某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23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某某,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刘某某与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023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生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应支付与申请人刘某某欠款1687208元。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至今分文未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8720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2、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9月3日、9月21日、12月1日、12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宝应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不动产;2018年10月8日委托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人民法院查询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情况;2018年10月12日委托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封熊某某位于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1号,3-2号,3-3号,3-4号,5号)不动产;2018年10月12日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查封熊某某位于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25层(2501号,2502号)不动产;2018年10月12日委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熊某某位于昆明市滇池路船房河以北阳光花园昊苑(2幢1单元4层402室房产,地下车位******)不动产。4、2018年12月18日向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不动产中心查询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熊某某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位于芒市××大街北段东侧、南喊河南侧土地,地号(,地号-0E-01-146);2018年12月18日向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查询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向建行云南省德宏州支行查询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及盈江分公司开户账户明细;2018年12月19日向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位于盈江县××大道,地号G,地号G-(16)-14iv>5、2018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位于芒市××大街北段东侧、南喊河南侧土地(101-0E-01-146)、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位于盈江县××大道土地G-(16)-14,熊某某位于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2号,3-3号,3-4号,5号)不动产、滇池路船房河以北阳光花园昊苑地下车位-1层C区-243号不动产申请分配;2018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就熊某某位于滇池路船房河以北阳光花园昊苑2幢1单元4层402室房产、昆明市瓦仓庄116号昆都·怡嘉合1层商铺3-1号、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主楼25层(2501号,2502号)不动产申请分配。6、2018年12月24日委托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查询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情况,2019年1月2日查封熊某某位于景德镇城区广场北路房管局宿舍29栋6层601室(所有权证号:景房权证字第**),2019年1月9日委托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查封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牟定县共和镇东兴路化湖印象1201、2207、2206、2205、1210、1156、1125、1137、1140、1146、1152、1147、1142、2129、1149、1150、1153、1157、2120、1105、1102、1108、2122、1110、1126、2203、2201、1203、1205、1202、1206、1207、1208、1209、1211、2202、2208、2209、2210号,房房产证号:牟房字第××、9×5、9××6、9××7、9××2、9××3、9××3、9××5、9××6、9××7、9××4、9××5、9××6、9××3、9××1、9××1、9××2、9××4、9××9、9××7、9××6、9××9、9××0、9××0、9××4、9××8、9××0、9××8、9××7、9××9、9××6、9××5、9××4、9××3、9××1、9××9、9××4、9××3、9××3号。2019年1月9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就该公司位于云南省牟定县不动产申请分配。7、本院于2018年8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8、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熊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准确下落,本院已将熊某某身份信息发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以继续查找其下落。本院已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9、本案案款及利息共318万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1927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597.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爱成

审判员  樊 荣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陈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