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609号
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某,住平凉市。 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郭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