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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609号

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609号

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某,住平凉市。 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郭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平凉保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