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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执2289号

张红霞、罗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红霞;罗向东;李元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2执228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罗向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元元,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3、于2019年1月8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4、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5、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6、于2019年1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红霞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3387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