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4执36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10319593。被执行人宜昌锦田俊豪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磨盘**织机构代码证56545783-3。
法定代表人:覃琮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港窑路**织机构代码691760884。
法定代表人:胡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织机构代码证74178907-X。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志国,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贺晓丽,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史伟铭,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胡高峰,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胡然,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根树,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史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汪宏宇,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锦田俊豪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志国、贺晓丽、史伟铭、史英、胡高峰、胡然、王根树、汪宏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24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点军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宜昌锦田俊豪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志国、贺晓丽、史伟铭、史英、胡高峰、胡然、王根树、汪宏宇银行存款718872.13元;或者扣留、提取宜昌锦田俊豪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志国、贺晓丽、史伟铭、史英、胡高峰、胡然、王根树、汪宏宇的收入718872.1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宜昌锦田俊豪汽车有限公司、宜昌市东杭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志国、贺晓丽、史伟铭、史英、胡高峰、胡然、王根树、汪宏宇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红军
审 判 员 王立立
审 判 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