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1575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圆,男,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威,男,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徐波,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洪儒调解,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波的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要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