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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财保3号

四川金联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良治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金联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良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金联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蓝山美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4RN8W。

法定代表人:贾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勇,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良治,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申请人四川金联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良治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雍城·壹号广场1栋2-24-1号房屋(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2990)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联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良治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雍城·壹号广场1栋2-24-1号房屋(不动产证书号:20170002990);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联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鲁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汤尧(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