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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3执恢29号

沈亚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亚元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903执恢29号 沈亚元、杨红光: 申请执行人沈亚元与被执行人杨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光应支付货款1322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9月4被执行人杨红光支付132245元,支付诉讼费2945元,执行费1883元,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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