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903执恢29号 沈亚元、杨红光: 申请执行人沈亚元与被执行人杨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红光应支付货款1322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9月4被执行人杨红光支付132245元,支付诉讼费2945元,执行费1883元,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