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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2民初8688号

苗伦波与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伦波;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8688号

原告:苗伦波,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彬,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与滨州路交汇处西班牙公馆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8709375E。

法定代表人:齐晓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伦波诉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伦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原告所购买的西班牙公馆第18幢1单元(01)101号房和西班牙公馆第18幢1单元(01)201号房;2、判令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1年7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建筑施工,被告欠付原告大量工程款一直未付,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全款购买被告所开发的西班牙公馆第18幢1单元(01)101号房和西班牙公馆第18幢1单元(01)201号房,总房价款为230044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后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没有向原告交付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伦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费江华

人民陪审员  张茂柳

人民陪审员  刘贤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