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02民初5211号
原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赵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学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州,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德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利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山东德是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德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0元,减半收取12960元,由原告东营市利浩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