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06号
原告:王春荣,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陕西乾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曾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长延堡电视塔社区沁春园小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丈八东路管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 原告王春荣与被告陕西乾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延堡电视塔社区沁春园小区管理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春荣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春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