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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903执1952号

吴立峰、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3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吴立峰,男,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凤凰城4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2552756。 法定代表人黄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立峰与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要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在网络上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立峰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903执1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鹏飞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樊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