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1行终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园,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彪,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义林,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长城,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蓝绍敏,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裔林玲、于自强,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宏园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12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王宏园向市金融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如下:“请向我公开南京金茂百货有限公司(淮安江苏乐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金茂公司南京资产清单,以及南京资产处置情况。”2018年5月18日,市金融办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涉及事项为司法处置事项,涉法涉诉,建议向该案件涉及的司法机关咨询”。王宏园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宁行复第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金融办作出的告知书。王宏园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中,王宏园申请公开南京金贸百货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情况以及资金发放比例情况,该申请需要市金融办对南京金贸百货有限公司的资产是否属于涉案资产、相关资产如何处理、如何向受害人返还资金等信息进行汇总、加工,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上述信息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宏园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宏园的起诉。 上诉人王宏园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开庭,上诉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且上诉人也没有要求对宁国资办[2003]32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市金融办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市政府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军、叶从清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0)河刑初自第0032号刑事判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0072号刑事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相关资产的处置情况,因该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裁判,故对于涉案资产如何进行处理,系刑事案件审判执行的范畴,即便有行政机关参与其中且掌握了有关信息,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符合上述对于政府信息的规定。上诉人只能就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对于申请公开的明显不是政府信息的,则行政机关是否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如何,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上诉人对此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为,同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莉坤
审判员 黄 飞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