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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687号

李杏风、彭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杏风;彭水生;徐小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杏风,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彭水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徐小安,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杏风与被执行人彭水生、徐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8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水生、徐小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小安名下有存款,我院已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小安银行存款93708元(其中执行款91220元,诉讼费1220元,执行费1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