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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21行初2号

赖养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撤销
当事人
赖养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921行初2号 起诉人:赖养球,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友康,男,住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推荐)。 2019年1月9日,本院收到赖养球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岱山县衢山镇枕头山村委会作出的关于赖养球、徐国锋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意见;2.本案诉讼岱山县衢山镇枕头山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2月,起诉人购得属枕头山村第五、第八村民小组管理使用破旧牛舍及晒场土地使用权,后在该破旧牛舍及晒场中建房面积为156㎡(实际为162.44㎡)。2011年5月期间,徐国锋与起诉人发生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枕头山村委会为徐国锋单方面擅自制作关于赖养球、徐国锋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意见行政行为,作为徐国锋对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由此导致起诉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起诉人认为,枕头山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者,在徐国锋与起诉人发生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居中处理调解。然而,枕头山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者职权,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徐国锋单方面擅自制作关于赖养球、徐国锋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意见行政行为,作为徐国锋对起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其该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衢山镇枕头山村委会制作的关于赖养球、徐国锋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意见,认为衢山镇枕头山村委会作出的调解意见为行政行为,该处理意见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赖养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世斌

审判员  王渊洁

审判员  余叶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