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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刑初19号

李巧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李巧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5刑初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巧巧,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2017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31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8〕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巧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0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武汉市汉阳区十里景绣小区8栋1002室,当场从被告人李巧巧家中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11.5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巧巧具有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巧巧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巧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巧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巧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巧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巧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