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全友,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公安县,捕前暂住公安县。2018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公安县看守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全友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8)鄂102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向全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向全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全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全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全友撤回上诉;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02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光华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