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7执863-1号
申请执行人: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来凤县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36637578。
法定代表人:殷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凤兴龙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统一社信用代码:9142282756545494X0。
法定代表人:向飞。
被执行人:杨秀伦,男,土家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执行人:潘江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系杨秀伦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7民初762号判决,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秀伦、潘江红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下段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咸丰房权证高乐山镇字第**的房屋及产权证号为咸国用(2010)第0054号城镇住宅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秀伦、潘江红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下段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咸丰房房权证高乐山镇字第**房屋及产权证号为咸国用(2010)第0054号城镇住宅用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