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5592号
原告:游永珍,女,193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海珊(系游永珍之女),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祝海雄,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游永珍与被告祝海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游永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永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永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永珍负担。
审 判 员 朱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楼欣杰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