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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01执22号

李艳红、施函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艳红;施函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801执22号

申请人:李艳红,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被执行人:施函希,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本院在执行李艳红与施函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施函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函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函希有坐落于景洪市勐海路X区X(房产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施函希所有的坐落于景洪市勐海路X区X(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3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润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