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9566号
原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5383836A,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文景路文景雅苑****。
法定代表人:张昌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金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裕雄
审 判 员 杨白兰
人民陪审员 庄锦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俊义 搜索“”